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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兴企强省和兴农富民工程意见的通知


  (六)拓展市场领域,提高涉农产品的知名度。积极引导重点经营户和涉农企业生产高品质、标准化、无公害的农产品,维护品牌内在品质。积极帮助有注册商标的农产品进入大型超市,提升附加值。

  (七)进一步引导、帮助做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培育和申请注册工作。积极指导、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专业大户品牌经营,推广“公司+商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扶持培育一批“名、特、优、新、稀”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品牌,帮助其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并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作为联系企业与农户的纽带,带动农民增收和县域农村经济的发展。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工商标字〔2007〕15号),引导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正确使用专用标志,指导地理标志注册人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提高其信誉度,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

  (八)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商标保护力度。特别是对驰名、著名涉农商标侵权严重且涉及范围广的,组织开展联合打假和专项整治行动。对涉农重点企业在省外被侵权的,充分发挥九省四市商标保护联席会议、淮海经济区和中部六省商标保护协作网的优势,加大维权力度,切实保护涉农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合同帮农机制,稳步推进订单农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继续按照“引导、规范、服务、保障”的工作思路,培育各具特色的订单农业发展模式,大力推进以龙头企业带动、品牌带动、城市消费带动和以专业市场为依托的订单农业。围绕合同指导、监督、执法等职能,着力抓好涉农合同行政指导、制订推广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和农户公示活动、涉农合同行政争议调解、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行为、合同帮农考核总结六项制度的落实,为订单农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强化服务功能,倡导诚信守约。深入农户、涉农企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和培训,帮助其熟悉市场交易规则;指导涉农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落实合同管理人员、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自律能力;根据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帮助涉农企业利用抵押担保方式从金融部门获得所需资金,解决资金短缺矛盾;引导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创建活动,提高订单农业签约双方的诚信意识。2007年,省工商局培育发展8-10家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辖市工商局培育发展2-3家当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有关县(市、区)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的认定公示活动,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村诚信百强龙头企业”评选活动。

  (二)规范合同文本,保证合法有效。通过规范涉农企业合同文本,明确农民和涉农企业的权利义务,落实最低保护价政策,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坚决制止损害农民利益的“霸王合同”。协助涉农企业和农户起草制定专业合同文本,科学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条款,帮助审查农业订单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完备性,尤其对价格、数量、履行地点等关键条款约定不明确的,要及时给予指导和纠正。根据实际需要,省工商局制定推广全省性合同示范文本10种以上,省辖市局制定推广特色型、行业性涉农合同示范文本3种以上,县(市)工商局、区工商分局对涉农企业自制合同文本的审查备案率达到100%,重点涉农行业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率达90%以上;工商所积极开展为农户提供涉农企业信用情况的咨询服务。

  (三)实施动态监管,确保合同履行。制定《农业订单合同监管工作意见》,落实农业订单合同监管工作责任制,明确省辖市工商局、县级工商局、工商所三级监管职责。广泛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模式,突出重点产业、重点村镇、重点企业和重点大户,扩大订单规模,提高履约率。对重点企业和农业生产大户实行合同专管员制度,事前、事中、事后全程介入,定向帮扶,强化行政指导,规范签约履约行为。依法监督涉农企业严格按约定收购农产品,不得压级压价、打白条或以种种理由拒绝收购。引导教育农户依照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不得随意毁约。充分发挥合同行政调解简便、快捷、成本低、利于执行的优势,及时化解涉农合同纠纷,促进订单农业快速发展。引导督促涉农企业和农户农业订单的履约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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