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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兴企强省和兴农富民工程意见的通知

  吸收合并中被吸收企业的许可证、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的许可证在合并存续期间视为有效,待企业合并完成后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九)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可在原名称后直接加组织形式;企业申请保留原名称的,可在营业执照上附注原名称,保留期限为2年。允许改制企业以评估后净资产作价出资,且不受货币资本出资比例的限制。改制登记时,可直接向登记机关按拟设立的企业类型提交材料,申请登记。涉及登记管辖变更的,原档案同时移交新的登记机关。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登记机关对其原取得的批准文件予以认可。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文件变更手续时,登记机关应提供相关证明。

  (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支持企业(不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或其他人员实行股权奖励。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股东、股权转让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十一)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对具备一定工业基础的“专业村”、“专业乡镇”,积极帮助组建以品牌为纽带、以产品为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制或公司制企业,尽快形成规模经济体。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积极指导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对农民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收注册登记费。

  (十二)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充分发挥工商管理职能作用,提早介入产业规划、项目引进论证;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产业园区的工商协作机制,创新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监管体制,为招商引资、推动产业集群化、园区化发展提供宽松的准入环境。

  (十三)积极支持企业拓宽经营领域。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尚未明确,但已被社会普遍接受或被有关部门认可的新兴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登记。允许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口径)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发展”等不反映具体行业特点的字词代表行业。

  (十四)从事国家和省鼓励类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企业,需要一定期限进行筹建的,工商部门可指导企业先行申办经营范围与其正式生产经营项目相关、但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准予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十五)允许企业申请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延期申请,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延期。经批准,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可延长6个月。

  (十六)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或租约,可不提交权属证明文件。企业申请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住所如无变动,可不再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十七)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时,清算报告或有关文件中明确税款已缴清的,无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十八)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和注销分公司,直接到分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到公司的登记机关备案。

  (十九)改进企业登记和年检方式。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互联网及时公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工商登记表格和年检表格,供企业查阅和下载。试行企业年检独立审核制、现场办结制;积极推行网上年检,对当地重点企业、高科技企业实行预约年检、集中年检。

  (二十)精简年检材料,减轻企业负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3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年检时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企业年检时可以不再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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