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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07〕5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居工程)是国务院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为加快推进我省农居工程工作,按照国务院2006年6月召开的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要求,结合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农居工程的重大意义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2燉3以上。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农民防震减灾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防震知识,国家又未将农村地区建房纳入建设管理,大部分房屋未经正规设计和施工,因此,农村房屋抗震能力普遍低下,地震安全问题非常突出。从我省近年的地震情况看,一次4级多的地震往往造成大量的民居倒塌、公用设施破坏和严重经济损失,“小震致灾”甚至“小震大灾”的特征非常明显。实施农居工程是有效改善农村居住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建设安全和谐新农村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实施农居工程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综合抗震减灾能力,保障农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实施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务求工作实效。

  2.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体现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3.坚持经济实用、安全抗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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