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措施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和维护企业稳定工作的通知

  企业在破产重组过程中,必须加强企业的党建工作。州本级在伊宁市的破产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移交伊宁市委组织部管理,争取在2003年第一季度完成移交,并形成一个制度或工作程序。
  二、低保工作
  (一)关于低保条件、申报程序、扩面工作和“半家户”享受低保待遇问题
  严格按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伊州政传[2002]197号)认真执行。
  (二)关于低保金的发放问题。
  自治区已明确规定每月的20--25日为发放日,决不允许按季度发放,更不允许拖欠保障金,一定要按月定时足额发放。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尽量实现通过银行和邮政发放保障金。
  (三)关于低保人员就业后的待遇问题。
  对就业后收入偏低,收入抵扣低保金后,家庭生活仍不能脱离贫困、反不如不就业的低保人员,不能一次性停发其低保金,可采取逐月减扣低保金的办法,半年减扣完。
  (四)关于低保资金投入问题
  各县市要不折不扣地落实配套资金,从2003年起,对资金不到位的县市,州财政部门将按季度抵扣补助款,且不能上新的基建项目,不准购买小汽车,县市领导不准出国。
  (五)关于低保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0次主席办公会决定,要解决低保工作机构,充实低保专职人员,以适应低保工作的需要。根据州直的实际情况,要通过政府机构改革,在民政部门设低保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低保工作,州本级民政部门设4--5人,大县设7人(如伊宁市),小县设3人。从明年开始,县市低保工作的办公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按低保人数每人每年5元安排,列入县市预算。州本级低保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2元安排,列入本级预算。
  (六)关于低保工作的制度建设问题
  低保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首先,各县市要按照民政厅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家庭备案工作,根据低保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对备案内容及时进行更新,并根据低保对象的家庭备案资料,定期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抽查。其次,要每月对本地的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资金结余、人均补差水平等重要数据进行统计并逐级上报,由各级民政部门按月向社会公布有关低保工作情况。第三,要建立联系协商制度,协调财政、劳动保障、经贸、统计、工会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四,各级政府要组织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经贸、审计、工会和监察等部门,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州本级要做到每季度抽查1次,县市要做到经常性自查,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工作做得好的要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工作消极被动、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要追究地方党政领导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