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1)重视老年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编写工作。加强老年教育规范化建设工作,实现老年大学、分校网络化。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老龄事业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街道和乡镇要设立老年活动站,有条件的居(村)委会要开设老年活动室。街道和乡镇以及居(村)委会要开办老年学校、教学点、图书阅览室等学习场所。要逐步形成向社区辐射的老年教育网络。
(五)权益保障
1、现状
1992年实施
《条例》后,1999年又根据
《老年法》作了修正,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已建立,但缺乏具体实施的配套法规和政策,执行力度不够,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老年人侵权上访案件有增无减。
2、任务
(1)加强立法、执法工作,逐步形成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
(2)加强普法教育工作,城市普法教育普及率不低于80%,农牧区不低于60%。
3、分年度指标和措施
2002年:
(1)加大宣传力度。要将
《老年法》和
《条例》纳入自治州“四五”普法教育计划,注重利用“自治区敬老宣传月”活动,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强化全社会老龄意识、养老意识和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观念,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加大执法和法律监督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自治州及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在
《条例》施行10周年之际,对
《老年法》和
《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003年:
(1)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老年人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法规,研究制定优待老年人、老龄产业税收优惠等一系列配套政策。
(2)制定自治州老年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制定有关部门对涉老侵权案件在立案、审结、执行、回访等方面实行优先服务的办法。
(3)建立自治州老年维权服务中心。成立自治州
《老年法》协调领导小组并健全工作机制。城市普法教育普及率年增长20%,农牧区年年增长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