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黑价经字〔2006〕208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黑国土资函[2006]4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是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自愿委托,代委托人办理有关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符合中介服务机构规定、具备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资质。

  二、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代理服务的范围包括: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补办土地证书、土地产权交易、用地报批、土地资料查询、土地相关业务咨询以及国家和省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代理业务。

  三、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代理费用。

  四、属政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需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属政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应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代理服务费。

  五、用户有自主选择直接到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或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的权利。用户直接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办理,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服务。

  六、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办理有关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内容和范围,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七、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