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森林防火措施
第八条 我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宣布提前或推迟防火期。
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全省性的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特殊需要,临时发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实行昼夜值班,对重点林区,开展巡山检查,控制林区火源。
第九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烤火、野炊、玩火、上坟烧纸、烧山驱兽等用火。
(二)烧灰积肥、烧田坎、烧砖瓦及其它小型生产用火,由用火单位和个人,向所在行政村森林防火组织申报用火理由,落实安全措施,经同意后,方可用火。
(三)造林炼山、烧荒开垦、烧牧场、烧防火线和施工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有三级风以下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四)农田与森林的连接处,风景名胜区的人行道,及行人休息吸烟点周围,必须开辟防火线或因地制宜补种木荷、茶叶、红花油茶等防火树种。
(五)林区住宅、厂房、仓库、工棚周围,必须开避宽10米以上的防火线,否则不准住人和用火。
(六)通过林区的高压电缆、电线由输电单位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检查。
第十条 大面积造林,应当营造防火林带,并把森林防火设施列入生产建设规划之内,同步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广泛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规章制度,落实防火措施。
各级气象部门,应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措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听)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群众和驻军进行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