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7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1989年10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都必须遵守《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和每一个公民都应尽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依靠林区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四条 本省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林区各部门,各单位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和分片包干负责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并设置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山区乡(镇)以及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山区行政村,以及乡村林场,都应建立森林防火组织,确定人员负责责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山区应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建立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森林扑火队。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应建立季节性扑火队,配备扑火工具,掌握扑火技术,做到常备不懈。
第七条 各毗连地区要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团结互助,共同协作,做好联防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