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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7日)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已于2007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6日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消防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消防责任制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森林消防指挥体系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做好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消防工作经费,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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