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浙政发〔2007〕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已分别于2007年1月1日和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和
《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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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计税标准 │税额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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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每年每辆 │ 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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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客汽车 │中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每年每辆 │ 480 │
│ ├───────────────────────────┼─────┤
│ │小型客车: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每年每辆 │ 360 │
│ ├───────────────────────────┼─────┤
│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每年每辆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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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年每吨 │ 60 │
│ │(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
│ │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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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 │每年每辆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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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年每吨 │ 3 │
│ ├───────────────────────────┼─────┤
│ 船舶 │净吨位201-2000吨的,每年每吨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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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吨位2001-10000吨的,每年每吨 │ 5 │
│ ├───────────────────────────┼─────┤
│ │每年每吨5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年每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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