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统计法》的规定,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均应设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相应的统计调查和报表制度,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这些统计资源,加强与上级统计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对下级统计部门的指导服务,认真担负起组织领导协调责任。自治州各部门除搞好州直范围的统计工作外,还要与塔城、阿勒泰地区对口部门建立稳定的统计资料交流制度,保证自治州统计数据的完整性。要严格执行属地统计原则,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外资、中外合资、外地投资企业,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财务报表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如实地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财务报表,积极配合统计调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部门和垂直管理单位的统计协调工作,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和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统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强统计管理,提高数据质量
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各级统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严格执行《
统计法》,认真履行管理和监审统计数据的职责,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准确、科学、及时地反映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妥善解决数出多门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向政府统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数据要一致,并经部门、单位领导审核或盖章,以体现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外提供或公布统计数据、考核评比,必须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后的数据为准。
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统计工作队伍是搞好统计工作的基础。各县市、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办公经费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各级统计人员要逐步做到持证上岗。各县市要高度重视乡镇统计工作,每个乡镇都要设置统计工作站,配备1--2名能够胜任工作的专职统计人员,执行综合统计职能;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搞好本职工作。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明确他们的职责和工作标准。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部门、乡镇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并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统计人员年终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要加强自身建设,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可以以班养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