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市级劳模补足到1000元。
(四)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900元的市级先进补足到900元。
(五)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和农业劳模(先进)每月补助400元。
(六)不满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失业和农业劳模(先进)每月补助200元。
四、补助对象核定
(一)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补助对象的核定,组织指导基层工会开展补助对象的核查工作。
(二)基层工会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会要主动与劳模(先进)联系,组织符合补助范围的对象填写《杭州市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申请表》,并与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或街道劳动保障站核实其月收入,签署意见后于当年7月底前报送相关区总工会、产业工会。
(三)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上报的《杭州市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申请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杭州市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汇总表》,于当年8月底前上报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申请表和汇总表可在“杭州工会”网www.hzgh.org“工会文件”栏目下载)
五、补助款发放
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对各区(产业)工会上报的情况认真核对后,向市财政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接到市总工会的申请后,1个月内将补助款划拨到杭州市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账户中。
市总工会负责补助款的发放工作,从财政补助款到之日起1个月内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六、有关事项:
(一)补助对象的核定时点为当年6月30日,之前已去世或调离杭州的,不再享受低收入补助待遇。
(二)申请对象人事(档案)关系、居住地和户籍关系不在一处的,以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地)为准。
(三)市财政核拨补助款后,发现有遗漏者,不再列为当年补助对象,其当年补助由所在区总工会或产业工会负责解决。
(四)对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劳模(先进),其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核定补助款。
(五)劳模(先进)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分,或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含开除党籍)、留用察看处分的,不予补助。
(六)低收入劳模(先进)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