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拟订的《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九日

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实施办法
(市总工会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先进)的关怀,帮助低收入劳模(先进)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八次联席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6〕10号)有关精神,现就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补助对象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含比照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和1955年至1965年省、市政府(委员会)评选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对象:
  (一)月收入低于1200元的省部级劳模。
  (二)月收入低于1100元的省级先进。
  (三)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市级劳模。
  (四)月收入低于900元的市级先进。
  二、收入核定
  (一)在职劳模(先进)的月收入指本人上年度全年工资总额(含各种奖金、津贴)的月平均数。
  (二)退休劳模(先进)的月收入指本人上年度全年养老金总额(含市补每月42元的生活补贴和清凉饮料费,不含劳模荣誉津贴)的月平均数。
  (三)无固定收入指本人上年度无收入或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
  (四)无固定收入的收入按《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计算。
  三、补助标准
  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200元的省部级劳模补足到1200元。
  (二)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100元的省级先进补足到1100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