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标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1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先进)的关怀,保障部分收入偏低劳模(先进)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市区2006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均有所提高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62号)精神,新的补助标准调整为:
(一)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300元的省级劳模补足到1300元。
(二)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200元的省级先进补足到1200元。
(三)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100元的市级劳模补足到1100元。
(四)在职或退休(职)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市级先进补足到1000元。
(五)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和农业劳模(先进)每月补助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