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伊犁州对外开放步伐,促进伊犁州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州内外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投资者来我州投资创办企业、经济实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投资者。
第二条 自治州境内的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开放,州内外投资者可以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投资者可以用货币资本、实物资本、无形资产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凡申办生产性企业,其注册商标、高新技术、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后最高可占投资企业总注册资金的40%。
第四条 鼓励投资领域
(一)工业项目(能源工业、加工工业、出口加工业);
(二)农业产业化项目;
(三)生态建设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旅游产业开发项目;
(六)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
(七)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八)高新技术项目。
第五条 州政府经协办(招商局)委托授权各县、市政府指定的招商部门审核办理本县、市的区内外投资企业享受自治州优惠政策证书;州政府经协办(招商局)对各县、市办理区内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工作予以监督。区内外投资者申办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参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