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地要以贯彻实施商务部、公安部等6部门《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为契机,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周边及沿线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集中清理整治,摸清无照经营、违规经营特别是涉嫌收购被盗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站点以及小熔炉、小冶炼厂底数,掌握收赃、销赃环节,准确打击违法犯罪,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公开曝光。
(四)强化措施,严密防控。
1.各地要加强对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规律特点的调查研究,摸排从事此类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建立此类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加强对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管控工作,严密防范、精确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2.各级电力、电信、广播影视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制定巡护措施,组建专群结合的巡护队伍,并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切实加强对案件多发线路、地段、时段的巡逻防控工作。要加强企地共建,充分发挥农村治保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大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力度。
3.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周边及沿线的出租房、闲置房和外来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
4.电力、电信、广播影视企业事业单位要本着“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和“立足预防、防范在先”的综合治理原则,增加经费投入,研发应用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力争案发第一时间准确定位报警,为及时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创造条件。同时,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建立落实专业巡护岗位责任制、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重要部位保护,提高治安防范能力。
(五)督导考核,兑现奖惩。
1.各省辖市对挂牌督办事项要逐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省对各地战果及发案情况逐月通报排名。
2.对国家、省挂牌督办事项,各地要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督促指导和考核,限期完成打击整治任务。
3.各地要采取明查暗访、以暗访为主的形式,加强对下级“三电”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督导考核。各级综治部门要将开展“三电”专项斗争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各级国资部门要加强对所监管电力企业开展“三电”专项斗争情况的督导检查,其他有关部门要逐级加强对下级部门开展“三电”专项斗争情况的督导考核,有关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网络公司要自上而下对开展“三电”专项斗争情况进行内部督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