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豫政办〔2007〕7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和改进我省行政复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2006年9月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作了全面部署。2007年5月国务院又制定出台了《条例》,对强化行政复议机关责任、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我省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严格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有待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紧密结合中办发〔2006〕27号文件和2006年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运用行政复议手段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我省行政复议工作。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