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建法〔2007〕71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规划许可,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选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