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州内外的各种组织、社会各界群众以及其他各界人士(国家公务人员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利用各种渠道,积极从外地为我州引荐资金、技术,在州内投资符合我州产业导向、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成功的,均可按此办法对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引荐项目范围
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伊犁州实际需要的项目。
第四条 下列资金不属本奖励办法之列:
(一)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每年计划拨付的资金。
(三)由上级部门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
(四)经考核认定不宜奖励的资金。
第五条 引荐成功标准(同时符合以下两条要求)
(一)引荐资金按合同或协议如期到位
(二)引荐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3、三产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完成当年投资额。
第六条 奖励标准(以到位资金为准)
(一)按实际引进资金总额,最高不高于1%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引荐州外无息或低息资金投向符合我州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或社会福利事业项目,按与其同期利息差额的10%奖励。
(三)引荐州外赠与资金的,按引资的5%奖励。
(四)以上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属商贸旅游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城郊种植业、生态农业、城市基础建设、小城镇建设项目的,加奖原奖金额的20%。
(五)属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加奖原奖金额的30%。
(六)属于对本地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或技术改造有重大作用的项目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加奖原奖金额的50%。
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四、五、六款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单项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
(一)申请阶段:由承办方出具引荐证明,引荐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符合条件的由招商引资工作部门发放《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