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成立由省内外城市规划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城市规划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城市的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地段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进行技术评审。
四、改进城市规划审批工作
(一)规范规划调整审批办法。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非强制性规划内容,需报原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及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经当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原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对其规划中非强制性规划内容的调整,需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经当地城市规划委员会表决通过,方能依法批准实施。对其规划中非强制性规划内容的调整,需向当地城市规划委员会备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规划内容,要专门组织论证,并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按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城市主要商业中心、行政办公区、机场和火车站等城市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需报其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二)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市、县成立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建设、园林、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环保、消防、水利、林业、电力、通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文物、旅游、人防、地震等部门的代表、城市规划方面的专家和社会各界的群众代表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中专家和群众代表的名额不低于50%。委员会审议的议题须由2燉3以上的委员参加进行投票表决,表决同意的票数超过有效票数的2燉3方能通过。审议涉及旧城改造、居民区建设的规划项目,要吸收相关社区一定数量的群众代表参加。
(三)简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程序。除少数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审批的重要项目外,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直接审批。
(四)明确规划审批时限。城市总体规划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批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批复。
五、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