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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意见
(豫政〔2005〕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城市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法律依据和重要手段,具有优化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公共利益和协调社会利益的重要职能,关系到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我省城镇化进程和城市经济社会转型正在日益加快,但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还一直沿用计划经济的内容、模式和方法,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现就改进和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合理和节约利用资源,加强对自然环境和文化资源的保护,严格控制土地开发规模,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快捷高效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机制,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增强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二、改进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一)调整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从注重传统的职能、规模、空间结构转向注重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结合本地经济基础、资源环境和区位条件,认真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研究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化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提出加快城镇化的具体措施;确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文化遗存保护目标,明确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和范围,制定区域开发管制措施;明确区域内城镇和乡村建设标准;统筹安排区域内的交通、环保、防灾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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