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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2006)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6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已由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5月24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31日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中的“加工工业”修改为“加工业”。

  三、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企业,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水平,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加强水的再利用和循环利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四、第六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西安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市辖区、县的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市政等有关部门协助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用水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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