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伊州政发[2005]22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05〕2号)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近几年我州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全州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是,由于技术标准不够规范,检测手段比较落后,监管力量相对分散等原因,我州控制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还不强,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全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途径和方法,在提高监管水平上狠下功夫,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有关食品安全的大案要案。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自治州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完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建立统一的领导机构,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安全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为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伊犁州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州直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玉军 自治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胡春贵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