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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医疗保险有关参保政策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医疗保险有关参保政策的通知


  为使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外来和农村务工人员)、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更加体现医疗保险制度的优越性,根据我市医保基金运行实际情况,现对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参保年龄由原来限定的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调整为限定在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以出生年份的1月1日起计算。
  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时,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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