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建设,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8.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持续稳定的长效机制。按照一级市场政府垄断、二级市场逐步放开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业权市场体系;按照严格准入、违法必纠、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业权人信用体系;按照切合实际、科学合理、便于考核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捕获及时、沟通有效、协调有力的原则,加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的配合与衔接,建立全省重要矿产资源的动态监控体系;按照种类齐全、配套完善、便于操作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制度与技术标准体系。
四、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河南省维护正常矿业秩序联席办公会议变更为河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对整顿和规范的分工、原则、步骤、时间安排以及保障措施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导。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凡是整顿和规范达不到要求的地方,不设置新的矿业权。
(二)加强协调,严格执法。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煤炭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检查和执法制度,在统一行动中分别履行各自职责。确需单独进行的检查活动,应当相互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涉及多种违法行为的问题,各部门要共同查处。建立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要查处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对整顿与规范期间新发生的违法案件要从重处罚,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实行重大案件督办、直接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下级不能及时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上级要直接查处;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