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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意见[失效]

  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逐步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新设采矿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矿区和发证权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逐步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的问题。原无偿获得的采矿权、探矿权到期需要延续、变更或保留的,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按规定缴纳经评估确认的价款,方可办理矿业权登记。

  4.尽快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省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尽快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

  5.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的管理。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我省的权限,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的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凡利用资源引进省外资金的项目,必须是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并经省政府批准。凡参与资源开发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相应的管理水平及科技人才队伍,防止盲目参与资源开发,造成资源浪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具体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6.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理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管理体制,建立地质勘探周转金制度。加大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探的资金投入,增强资源保障能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有资金和技术实力的企业参与地质勘查。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与矿山企业到省外、国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探索建立省内重要矿产战略储备制度。凡参与省外、国外资源勘查开发的企业,省财政要给予一定的扶持。省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省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家和省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属于国家所有,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探矿权有效期的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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