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厉查处超层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辖区内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返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工商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
3.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整顿。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铁路、公路安全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有关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牵头制定《河南省矿山安全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对调查程序、人员组成和责任追究等进行规范。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矿产资源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
5.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专项检查。在重点做好煤炭资源回采率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省金、铝、钼、铁及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的专项检查,从重打击采富弃贫、收富拒贫等违法违规行为。凡设计综合利用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开发利用指标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指标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要组织修订完善矿产资源评价指标、矿山占用储量、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标准和管理办法。鼓励矿山企业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对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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