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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意见[失效]


  (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得到根本好转。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或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

  (二)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分散、采矿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矿产资源向生产工艺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的优势企业相对聚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综合利用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得到完善和加强。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调控和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市场准入严格,管理层次分明,基层监管到位,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局面基本形成。

  三、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深入开展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活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无证勘查及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集中打击。要严格按照全省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确定的原则和整合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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