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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下半年上海市区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

  35.发挥高等师范和教师进修院校的作用。依托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开展教师教育,由两所高等师范学校对中小学特聘教授颁发证书。开展区县教师进修院校的评估工作。研究并制定本市区县和教师进修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36.继续实施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总结培养基地、高级研究班的工作经验,完善培养工作办法,举办成果展示活动。做好第二批名校长名师培养人选的选拔工作,研究并制定第二批名校长与名师培养工作的实施办法。

  37.促进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探索建立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流动机制,促进中小学教师和校长有序流动,改变相对薄弱学校的面貌,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认真做好区县教育对口合作交流工作。

  此外,做好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上海市园丁奖等评选和表彰工作。

  十一、加强督导制度建设,依法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38.推进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工作。制定并颁发《上海市关于对区县政府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督导评估纲要和指标》。研究并制定本市推进新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督导评估指标和《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督导评估指标》。完善《关于上海市中小学校检查评比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研究并制定《上海市兼职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并做好新一届兼职督学的聘任工作。

  39.积极开展专项督导。根据《义务教育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开展职教、德育、公建配套、语言文字等专题性综合督政工作和对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责任自评的公示公报工作,完成自评公示公报情况的分析报告和依法履行教育责任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开展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工作和开展学校体育工作与提高学生体质健康的专项督导,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学生体质健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十二、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教育行风政风建设

  40.深入推进规范教育收费工作。逐步化解义务教育“择校”矛盾,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严格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加强对学校补课办班行为的管理和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开展对规范教育收费的自查和检查。继续加强教育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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