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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9日)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字〔2003〕13号)


省级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省级现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审核、批复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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