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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失效]

  (7)供电部门要加强煤矿供电管理,严禁为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供应电力;对依法关闭的矿井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1.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群众监督网络和定期巡查、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网址。对举报问题属实的,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万元至5万元奖励。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同时,要加强宣传,强化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的强大舆论声势。

  三、严肃责任追究

  12.对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要依法严查重处。

  (1)非法煤矿一经发现,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并处200万至500万元罚款,依法吊销各种证照,予以关闭。

  (2)对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万元罚款;对参与组织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生产的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等有关负责人处以5万元罚款。

  (3)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煤矿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从重从严处理。

  (4)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造成死亡事故的,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赔偿外,每死亡1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13.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情节严重的,依法关闭煤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辖区内有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把应当关闭的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关闭或依法处理到位的,对有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理。

  乡镇辖区内有非法煤矿并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乡镇辖区内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给予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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