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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失效]


  10.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监察、供电等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监管监察职责,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并向县乡两级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执法效果。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的监察职责,依法查处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向当地政府提供建议关闭煤矿名单,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把停产整顿煤矿名单分别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对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停产整顿煤矿进行审核,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组织查处煤矿事故。

  (2)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行业管理,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查处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停产整顿煤矿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煤矿进行监管,对停产整顿煤矿进行验收;负责向政府提供建议关闭煤矿名单,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3)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采矿秩序的监管,及时查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严肃查处超层越界煤矿;负责向政府提供无采矿许可证非法煤矿名单,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采矿许可证。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工商管理,负责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

  (5)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煤矿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负责收缴决定关闭煤矿的民爆物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持煤矿关闭现场的秩序,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抗法的煤矿依法查处。对煤矿安全监察、煤炭管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违法采矿、重大安全事故等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6)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与煤矿安全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监察,负责对参与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工作的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严厉查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和利用职权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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