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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失效]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对3个月内发现有2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7.对停产整顿煤矿按以下要求实施:

  (1)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有关部门要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2)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依照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抄报有关部门,然后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须包括整改内容、目标、时限、作业范围、措施、工程量和作业人数。

  (3)对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要按照煤矿的管理权限分级实施。国有重点煤矿停产整顿矿井由省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属国有地方煤矿停产整顿矿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县(市、区)属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矿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煤矿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施工作业,严防煤矿明停暗干,停而不整或以整顿为名进行生产。发现停产整顿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提请同级政府依法关闭。

  (4)停产整顿结束后申请恢复生产的煤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5)所有停产整顿煤矿,只给予一次停产整改机会。对验收不合格和逾期不提出整顿验收申请的煤矿,负责组织验收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8.关闭非法煤矿、打击煤矿违法生产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关闭矿井做出决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级人民政府参与关闭工作。

  9.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密监督本辖区内各类煤矿的生产和建设情况,发现本乡镇范围内有非法或违法生产煤矿时,必须立即制止,并向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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