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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失效]


  (5)资源整合中转为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改造期间不得生产;在规定的改造时间内没有完成的一律关闭;

  5.关闭工作按以下要求实施:

  (1)地方煤矿关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关闭矿井决定,并由省辖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并抄送省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察、煤炭管理、工商、公安、电力等部门。上述部门要依法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出关闭矿井决定后,3日内在省辖市及以上主要媒体上发布关闭矿井通告。

  (3)依法关闭矿井的标准:切断矿井所有供电电源,拆除生产设备,填实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收缴民爆物品。

  (4)省属煤炭企业整合的煤矿,对不再利用的井筒由该企业负责实施关闭,并按要求报告有关部门。

  (5)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规定应当关闭的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维修,并在一个月内关闭到位。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属煤炭企业要在2006年1月底以前把本辖区内关闭矿井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对煤矿取得有关证照后,存在以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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