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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
(豫政〔2005〕48号)


  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河南,实现中原崛起,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关闭非法煤矿、打击煤矿违法生产做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

  1.彻底关闭非法煤矿,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矿业秩序、生产秩序和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2.全省范围内所有非法煤矿、违法生产煤矿都属于打击对象。

  非法煤矿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建设的煤矿。

  违法生产煤矿指: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拒不执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煤矿。

  3.对以下三类矿井必须依法实施关闭:

  (1)非法矿井;

  (2)停产整顿矿井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

  (3)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4.资源整合规划方案确定的以下五类矿井依法关闭:

  (1)规划方案列入关闭的矿井应按文件批复要求,按期关闭;

  (2)凡是整合后的煤矿只能保留一套生产系统,原则上不超过3个井筒(主井、副井、风井),其余井筒一律关闭;

  (3)列入单独保留的矿井,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转为技术改造未依法获得批准的,一律关闭;

  (4)省属煤炭企业整合的乡镇煤矿,技术改造后生产能力达不到30万吨/年及以上;国有地方煤矿整合的乡镇煤矿,技术改造后生产能力达不到15万吨/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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