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对于省级部门上报的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房屋购置、修缮项目预算草案,由省财政厅各归口业务处筛选后委托省财政投资工程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其审核意见作为预算审核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省级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级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同时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省级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项目结余资金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来源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考评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记入省财政厅项目库和省级部门项目库,并作为以后年度省级部门项目审批立项和省财政厅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