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省级部门按照财政厅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向财政厅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省级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文本;上年延续项目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省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文本;
(三)省级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省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省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省级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省级财政支持范畴;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内容是否重漏,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省财政厅项目库。财政厅各归口业务处在办理预算追加项目审核时,需填制“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处理单”(见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