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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省级各主管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预算的统一要求,将本部门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部门设立的项目库上报子库,同时应按省委、省政府已定项目、其他项目的重要性顺序进行排序,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省级各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制发的项目申报文本(见附2)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3)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申报书”及申报书所需必要附件资料,项目申报文本必须填列清楚齐全。必须报送项目申报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暂定为以下三类:

  (一)行政事业单位“特定经常性专项”需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财政拨款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性专项”财政拨款项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发展性专项”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财政拨款项目。

  除以上三类项目,其他申请财政拨款项目只需报送项目申报文本。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列入省财政厅设立的项目库备选库。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各部门申报并列入财政厅项目库备选库的项目,要按照规定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综合排序,并将排序结果列入省财政厅项目库初审库。

  第十四条 对列入财政厅项目库初审库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财力状况和项目总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通过财政厅项目库预算总库列入当年省级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省级部门对列入当年预算,在系统内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项目,如基本建设项目、科技三项费用等,要按照预算布置的编报时间要求,提前编报项目预算,并列入项目库管理。对目前确有难度纳入项目库管理的二次分配项目,也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提出分配意见,并要列明分配的单位、项目和数额。

  第十六条 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采用标准项目文本方式进行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分为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项目监督与考核等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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