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字〔2002〕17号)
省级各单位 :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项目支出按项目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行政事业单位特定经常性专项支出项目:一是属于日常公用支出范围但未列入基本支出预算的额度较大的特定经常性专项支出项目,是指专用材料购置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会议费等。二是属于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的专项支出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各类政府性基金、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等专项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发展性专项支出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专项支出。
第四条 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省财政厅对部门申请的项目将根据部门向财政申请的预算拨款数、投入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和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确定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