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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优先满足基本支出的需要。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根据财力可能,结合行政事业工作任务需要,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预算资金的安排,首先要保证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此基础上,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安排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

  (二)以定员定额方法为主编制预算。基本支出应采取“以定员定额管理为主,单项核定为辅”的方法。对暂时不宜采取定员定额管理的事业单位,要逐步改进和规范预算分配方法,采取其他科学合理的方法。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一)人员支出预算可以按实际标准编制,也可按预算定额编制。

  (二)日常公用支出预算原则上按财政核定的定额标准及人数计算核定,解决部门因特殊工作需要、无法通过预算定额经费解决的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招待费、日常修缮、会议费等公用经费开支也可以单项核定。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可以按实际标准编制,也可按预算定额编制。

  第十六条 预算定额标准的制定

  制定预算定额标准要依据国家方针政策、财务制度、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结合各部门职责特点、人员构成以及实际支出因素的变化核定。

第五章 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主要内容

  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而发生的支出。有关项目支出范围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

  项目预算编制需经过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等三个阶段。

  (一)项目前期准备

  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列入预算计划之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由政府主管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组织完成。

  1.项目初选。为完成部门的总体目标和规划,部门提出项目设想,收集项目所涉及的自然资源、部门经济数据、社会经济数据、市场等有关资料,初步确定项目的规模、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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