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预算拨款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一般预算内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以及各方面收入来源情况,综合核定单位的年度一般预算内拨款额。
(二)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经一定程序审核、批准、拨付、使用形成的部门收入。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按国务院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并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其他各项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不含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房租收入等)等。
第十二条 部门收入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合法性。各部门的收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国家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比例征收上缴或留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也不得随意提高征收比例。
(二)完整性。首先要保证收入项目的完整性,即部门各类收入均应编入收入预算;其次要保证收入数额的完整性,各部门应该如实测算各项收入,不能故意隐瞒或少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
(三)准确性。财政拨款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拨款控制数填列。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依据上年、当年收入数和下年的政策变化及其他各项收入增减因素测算。
第四章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三条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内容
基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基本支出预算的具体项目按照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的目级科目设置。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项目;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交通费、邮电费、维修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专项业务费、专用材料购置费等项目;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支出、退职(役)费、抚恤金、救济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医疗费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