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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综合预算原则。部门的预算内、外各项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各项收入,统一编入综合财政预算。

  (二)量力而行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赤字预算。要根据财力可能,按“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方针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三)合法真实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部门预算收支的预测必须以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对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

  (四)透明公正原则。细化预算编制,规范编制部门预算,提高财政资金分配透明度,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强化约束力原则。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体现预算约束力。

  第五条 部门预算编制方法

  部门预算按零基预算法编制。按照编制“零基预算”的要求,区别不同类别部门的行政成本差异,参照历史上的经费供给水平,建立定额标准体系,并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安排项目支出资金。一般编制方法是“基本支出预算按实际开支标准或按预算定额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按轻重缓急及财力可能逐项编制”。

  第六条 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一)编制单位范围。

  1.部门预算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原则上以主管部门作为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牵头布置、审核、汇总其所属二级单位的预算。凡是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无论其财务关系是否独立,也应归入其主管部门统一编制部门预算。如果该单位本身为财政供给的二级预算单位,但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等自负盈亏的单位,则该二级单位可作为独立的一级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

  2.部门预算编制单位应是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内或财政专户安排经费、与财政部门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部分只是由财政安排少量专项经费或临时性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可不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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