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财预字〔2004〕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部门预算改革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我省从2000年起试编部门预算已有5年,各地都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为适应我省“金财工程”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推进我省部门预算改革,我们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参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拟订了《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详见附件),作为各地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的基本框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细化和调整。
附件: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指导我省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适应我省“金财工程”建设的需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参照
财政部《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 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一定程序报经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依法、科学理财的要求,完善预算编制方法,规范预算编制行为,逐步建立起“规范、科学、公平、透明、有效”的部门预算编制运作机制,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公共财政框架。
第四条 部门预算编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