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安机关行政监管场所有关收费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5〕65号)
省公安厅,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省公安厅《关于要求解决我省公安机关行政监管场所收费问题的函》(浙公函〔2005〕113号)收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颁布的《
强制戒毒办法》和《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公安机关行政监管场所(指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在进行行政监管时对被监管人员收取有关费用。具体事项如下:
一、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员可收取伙食费,收费编码为:10119000;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可收取戒毒费,收费编码为:10120000;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可收取生活费,收费编码为:10121000。
二、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