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5〕1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交通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依法行政精神,进一步加强公路运输收费管理,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公路运输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规定,我省“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范围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对象分别为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业户)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新增收入统一用于全省道路运输经营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