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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新墙办预收的专项基金,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工程完工验收返退结算后的专项基金及按规定不予返退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在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后转作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定期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二条 为便于建设单位及时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退结算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可向同级新墙办拨付适量备付资金。每季度终了15日内,新墙办持有效退款结算凭证复印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县(市)级新墙办征收的专项基金扣除当年退还部分和代征手续费后,2%上缴市新墙办,3%上缴省新墙办;市新墙办征收的专项基金扣除当年退还部分和代征手续费后,5%上缴省新墙办。预收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当年未完工的,年底结账时视同专项基金收入按规定比例上缴,工程结束返退部分在下年度扣减。

  各市、县(市、区)将上缴省级的专项基金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两次上缴省财政专户(账户名称: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户;账号:1202021709026300126;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市众安支行;项目编码:21004000;执收单位编码:340701);各县(市、区)还应同时将上缴市级的专项基金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由各级财政部门定期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计提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际代征收入缴入国库额的2‰。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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