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向当地新墙办提出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和专项基金返退申请,提交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和有关使用墙体材料证明。各级新墙办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及时完成该项目初审和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手续。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孔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制品(含页岩烧结砖)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及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孔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制品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30%退还。使用孔洞率25%以上的页岩烧结砖(经认定的)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退还。以上符合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退还比例提高10%。退还总额不超过预收额。
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下不予退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空心粘土制品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60%的;在主体工程完工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未申请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的。
2004年4月30日前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专项基金返退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八条 征收专项基金预收款和专项基金,应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样式见附件)。省新墙办负责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的发放工作,并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建立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用票据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新墙办收取专项基金预收款时应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缴款单位办理返退结算后,按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暂存款”科目设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和“应缴国库”科目设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个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