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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4〕4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墙改主管部门、新墙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1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现将《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1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负责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新墙办征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新墙办征收;各级新墙办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新墙办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在本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扩初设计批复或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及结构说明确定的建筑面积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0.05元。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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