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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知办[2007]5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本省专利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提高自主创新的意识和水平,推动建设创新型湖北,促进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设立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并制定《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本省专利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提高自主创新的意识和水平,推动建设创新型湖北,促进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共同设立,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三条 授权专利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本省各地政府制定本地的授权专利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对象:
  1、上年度内被授予国内发明专利权的本省专利权人;
  2、上年度内有国内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本省企业。
  3、上年度内被授予外国专利权的本省职务发明专利权人。
  第六条 补贴标准: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上年度全省专利授权情况、资金情况,结合全省社会科技经济发展情况,拟定当年补贴标准,并编制出项目预算后由省财政核准。
  第七条 一项授权专利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一项授权专利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专利权人的,补贴的申报、审核及发放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第八条 各市、州、直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本地的补贴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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