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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国库部门收到《收入退还书》审核无误后,负责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中央和地方国库“排污费收入”中退付。

第四章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区域性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五)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宏观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和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各市、县(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程序:

  1.申请使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中央直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非中央直属的,由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中市、县(市)属项目应经市、县(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省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再由省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后向国家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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